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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夫妻诉医院返还冷冻胚胎案宣判宜昌伍家岗区法院:枚胚胎予以返还
小小一枚胚胎,承载着夫妻双方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但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法律性质尚无定论,当事人是否有权拿回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如果拿回,又该如何规避潜在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风险?日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夫妻诉某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这也是湖北省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
王先生与徐女士于4年登记结婚。因徐女士患有女性原发性不育,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二人于是欲通过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医学手段辅助生育。2019年开始,夫妻二人在宜昌市某三甲医院先后取卵7枚,共形成5枚胚胎,其中手术移植失败1枚,剩余4枚胚胎委托医院保管。
眼见自己年龄越来越大,生育的机会也越来越小,为了更多种可能,夫妻二人希望医院返还代为保管的4枚胚胎。因未能与医院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王先生夫妻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返还4枚胚胎。
医院辩称,一则胚胎培养是后续诊疗活动开展的前提,保存要求极高,原告夫妇并不具备保存胚胎的条件,二则胚胎的返还也可能产生医疗道德风险,不利于维护医疗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夫妻基于生育需要,至医院进行人类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术,并将4枚胚胎冷冻保存于医院,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首先,胚胎在未移植前作为特殊之物,其处置权应当由其权利人支配。原告基于生育需要至医院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手术而产生的冷冻胚胎,承载着的是原告的遗传信息,与原告在生命伦理上存在zui为密切且不可割裂的联系,原告系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其是否具有胚胎的保存条件并不能对抗其对案涉冷冻胚胎享有的正当权利。其次,虽然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及实施代孕系禁止性行为,民法典diyi千零九条亦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但法律并未禁止向胚胎的权利人交付胚胎,且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有欲实施买卖胚胎和实施代孕等有违伦理、法律的行为的前提下,原告基于正当权利要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并无不当,医院应当将案涉4枚冷冻胚胎予以返还。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胚胎需要冷冻保存,法院建议王先生夫妻寻求具备保存条件的单位协助接受胚胎,因王先生夫妻接受胚胎时不具备冷冻保存胚胎的有利条件而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医院返还案涉冷冻胚胎后,王先生夫妻在保管、处置时亦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综上,法院判令医院将王先生夫妻冷冻保存的4枚胚胎予以返还。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积极改革创新,首次采用现场摇号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快速有序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
日前,伍家岗区法院受理了湖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经发布公告公开选任破产管理人后,共收到11家机构申报。伍家岗区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参与竞争中介机构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因素对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分,得分前三名进入摇号程序。
活动当天,司法技术负责人释明摇号流程与规则,督查室主任现场监督摇号流程。经过两轮摇号,zui终选取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该案首选破产管理人,另一律师事务所为备选破产管理人,两家律所现场签字确认,该案破产管理人选任工作圆满完成。活动全程录屏录音,以确保摇号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湖北宜昌一男子非法转让使用权获刑
近日,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空手”套取转让费,依法受到法律惩处。
2006年5月,宜昌某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宜昌某地国有土地,用于住宅建房,甲公司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合同约定受让人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2006年9月,乙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与甲公司签订项目联合投资开发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在上述土地开发某商住小区,约定由乙公司承担除土地征购之外的全部投资,甲公司分得部分房产。2008年月,二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9年7月,张某某经人介绍将项目在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投资的情况下转让给宜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谎称乙公司支付了1250万元土地出让金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双方约定转让费为1270万元。后丙公司分别向张某某指定账户转款300万元和200万元后,对外以乙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建设。
2012年2月,该项目由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以中标承建。为顺利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张某某与丙公司签订一份虚假的在建项目转让合同,后丙公司将1200万元转入乙公司账户,乙公司将该笔资金转入建筑公司账户,建筑公司再将该款转回丙公司账户,形成乙公司支付给建筑公司1200万元工程款的假象,以达到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条件。之后甲公司、乙公司向国土部门申请,将该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甲公司和丙公司,并于2012年9月30日取得该项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后丙公司因项目陆续支付转让款970万元,提供该项目小区价值60万元住房一套、位于宜昌市某住宅小区价值18万元地下架空层,上述转款及房产共计1048万元,其中728万元被张某某个人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违法所得72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本案中,张某某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在未进行实质性开发投资的情况下,将土地转让给丙公司,“空手”套取转让费。在丙公司实际完成一定的投资后,再通过签订虚假的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形成由乙公司投资的假象,从而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土地转让的条件。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法律没有“空子”可钻,赚钱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切不可为一己贪欲,触碰法律红线日
“咱们秭归人不仅要卖橙子,也要卖口碑,相信我们的橙子和人一样好。”2月15日上午,原告秭归某农业公司负责人魏某和被告高某在宜昌中院互联网法庭线上签署调解协议。至此,一桩历时两年,辗转多地的秭归橙买卖合同纠纷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线上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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