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2〕第101号) -九游j9官网登录入口
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和梅花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范围为准(见附图: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拟征收土地位于夷陵区龙泉镇土门村、梅花村。
土地总面积8.85公顷,其中农用地6.0946公顷(耕地0.17公顷、园地4.7361公顷、林地0.5810公顷、其他农用地0.660公顷),建设用地1.1400公顷,未利用地0.8499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实物现状调查表。各村分类面积如下:
1、拟征收龙泉镇土门村土地面积0.1417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3公顷(林地0.0043公顷)、建设用地0.1006公顷,未利用地0.0368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拟征收龙泉镇梅花村土地面积7.9428公顷,其中农用地6.0903公顷(耕地0.1173公顷、园地4.7361公顷、林地0.5767公顷、其他农用地0.6602公顷)、建设用地1.0394公顷,未利用地0.8131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本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用地符合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 号)文件。拟征地区域涉及宜昌市夷陵区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公顷79.8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均按照《关于印发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8〕3号)和《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夷政发〔2019〕8号)执行。
3.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以及《夷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夷政发〔2015〕18号)执行。
征收土地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方式。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区办)审批后实施。
征收土地货币安置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夷陵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夷政发〔2018〕3号)和《关于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土地级别范围的通知》(夷政发〔2019〕8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70%直接发放被征地农民,30%支付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养老保险安置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以及《夷陵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夷政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申报办理养老保险。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请适时持土地权属******和有效的证明文件,到各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向夷陵区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夷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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