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年 8月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 7月 2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孝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华 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思成 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二)(上诉人/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福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传伟 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何昌林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律师事务所
2020年 7月 2日,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华直”)起诉本公司,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宜昌华直主张公司设计的厂房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人员聚集的集中控制室失去安全防护作用,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宜昌华直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赔偿宜昌华直经济损失 4,805,493元(即本次事故造成直接损失 22,488,310.86元,间接损失 93,530,000元,公司按照上述总损失的 30%承担责任)。
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包含所有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宜昌华直承担。
一、原审判决对“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认定错误。公司的设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并经专家组评审通过,设计上无任何过错,且本次爆炸事故侵权与环能设计院的设计无因果关系,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即使原审法院根据事故报告书认定环能设计院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认定环能设计院承担 15%的的责任显然太高,显失公允,贵院应该依法予以调整。
三、原审判决采用直接损失鉴定报告作为直接损失标准系认定事实错误。
四、原审判决对宜昌华直主张的间接损失不予认定是正确的。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 0582民初 1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宜昌华直经济损失 3,395,746.63元。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 05民终 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宜昌华直各项损失合计 17,461,246.6元。
公司于 2022年 9月 28日收到当阳市人民法院(2022)鄂 0582执 1063号执行通知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年 8月 25日收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年 8月 17日作出的(2022)鄂 05民终 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 0582民初 1210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 17,461,246.6元。
三、驳回宜昌华直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收到上述判决后,迅速组织律师、专家对上述判决研究讨论,讨论结果为:上述判决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未按要求调查收集,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公司正积极准备材料,决定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对我公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对我公司财务状况暂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 05民终 2076号民事判决书》 《当阳市人民法院(2022)鄂 0582执 1063号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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