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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06]5号
【颁布时间】2006-0-8
【实施时间】2006-04-18
【法规编号】303366什么是编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农村宅基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的经济发展。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区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集镇村庄规划是建房、用地的依据。各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各地农民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近郊区,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超出规划范围审批宅基地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城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村村民的建房申请,拟定年度用地计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及区政府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分解下达各区年度用地计划,由区及乡镇政府逐级分解到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分解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在村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各区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严格依照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报批程序、审批管理制度等审批宅基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建房人姓名、常住人口及占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宅基地具体用地标准,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的,各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原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对于占耕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要恢复为耕地并纳入承包合同。农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区、乡镇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拆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区政府应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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