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省人民政府明确,宜昌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今年月,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宜昌市住建局举行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闻通气会,从规划建设、项目认定、计划管理、实施监督等方面着力,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实现在宜新市民、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有保障,现向社会广泛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宜昌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非居住存量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总体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上限可适当放宽。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全装修交付,配备基本生活设施,具备“拎包入住”条件,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等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技术导则要求,在外观设计上统一标识。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包括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建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房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拟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低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改建前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消防安全评估,满足安全使用和消防安全条件,且不得与生产、仓储、经营场所组合或贴临改建,不得利用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改建,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按照《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闲置存量住房改造。包括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房、未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城中村安置房等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改造前应依法取得土地,且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房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情形(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
拟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不低于8年,且运营期不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房屋设计使用年限。
改造应以整栋、整单元或整层为基本改造单位,按原规划设计的蕞小单元且按现有户型改造,不得改变原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建规模不少于30套(间)。
按照《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包括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按规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新建。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或股东大会等民主程序决策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的,应取得并提交其批复意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或民主程序决策同意。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宿舍型为主,不得建设成套住宅。
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整栋、整单元或整层,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
按照《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专家技术性论证。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应为同一建设主体。
、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
1、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并通过技术性论证后可向项目所在地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现场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主体。
3、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认定条件组织联合审查,并将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市住建部门。
、市住建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进行计划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
5、对通过市住建部门计划性审查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认定书,由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送达项目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依据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清单的项目可享受国家、省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投入使用、运营期满1年的,由财政按1万元/套(间)的标准向建设主体另行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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