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至月15日止,宜昌市住建局先行向社会广泛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意向,待宜昌市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后,经认定纳入宜昌市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可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021〕22号)。
利用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有住房、未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城中村安置房等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新建,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部分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0至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主体应为房屋产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且同一改建、改造项目应为同一建设主体。
2.非居住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报主体应为土地使用权人或与其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
10月15日前,有意向的建设主体可填报《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意向申请表》,向宜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项目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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